來源:網絡資源 作者:中考網整理 2019-06-06 11:03:41
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,在考試管理、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中考工作,其所在單位視情節(jié)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:
1.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;
2.擅自變更考試時間、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;
3.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題的;
4.擅自將試題、答卷等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;
5.未認真履行職責,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(xiàn)秩序混亂、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、視頻考試系統(tǒng)不能正常工作的;
6.在評卷、統(tǒng)分中嚴重失職,造成明顯錯評、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;
7.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評卷的;
8.因未認真履行職責,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(xiàn)雷同卷的;
9.擅自泄露評卷、統(tǒng)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;
10.其他違反監(jiān)考、評卷等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,應當停止其參加中考工作,其所在單位視情節(jié)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,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;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1.為不具備參加中考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、證件、檔案,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;
2.因玩忽職守,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;
3.利用監(jiān)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,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;
4.偽造、變造考生檔案(含電子檔案)的;
5.在場外組織答卷、為考生提供答案的;
6.指使、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;
7.偷換、涂改考生答卷、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的;
8.擅自更改或者編造、虛報考試數(shù)據(jù)、信息的;
9.利用考試工作便利,索賄、受賄、以權徇私的;
10.誣陷、打擊報復考生的。
第十三條因考點管理混亂、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,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,作弊現(xiàn)象嚴重;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,由市招生辦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中考的資格。
對出現(xiàn)大規(guī)模作弊情況的考場、考點的相關責任人、負責人及所屬考區(qū)的負責人,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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